关于印发《亳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16:16
信息来源:亳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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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亳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9日
亳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备案职责,便于掌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设立和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设立、组成人员情况及时报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备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备案: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1.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
1.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2.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经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管理单位同意,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原则:
(一)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信息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信息提交所在地司法所;
(二)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信息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更新;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撤销或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发生变更;
(三)工作地址和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情况信息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更新;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二)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
(三)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四)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设立必要性说明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通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2.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册
3.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4.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附件1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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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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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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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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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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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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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关
固定工作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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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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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立
情
况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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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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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设立行专调委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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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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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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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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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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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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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民调解组织名称要求、组织类型、行业类别请参见《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附件2
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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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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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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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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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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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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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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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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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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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工作室负责人。
附件3
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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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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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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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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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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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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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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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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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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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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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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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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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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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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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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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委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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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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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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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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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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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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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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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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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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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表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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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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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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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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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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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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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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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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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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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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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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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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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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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于 年 月 日,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备案承诺如下:
1.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调解组织设立、组织名称、场所设置、标牌标识、工作职责等均符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3.自愿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全面指导;
4.调解纠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5.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有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7.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8.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9.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设立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